李某伪证案
案由:
伪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六种,而鉴定结论属于其中的一种。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就属于此种证据的范畴。它要求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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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74号。
2.案由:李某伪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扬军。
被告人:李某,男,59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副主任医师,司法鉴定小组副组长。1995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6年1月4日被逮捕,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杨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敬美;人民陪审员:沈继元张鸿泉
6.审结时间:19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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