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6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达宏。
被告人:郑某,男,42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个体牙医。1996年5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鸿斌;审判员:薛学佐;人民陪审员:许炳煌。
(二)诉辩主张
1.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郑某是厦门“呼喊派”邪教组织的主要骨干,积极参与厦门“呼喊派”的“成全聚会”、“同工聚举”、“受浸聚会”,并参加邪教组织的骨干培训。其先后在鼓浪屿鼓新路47号和其住所XX路60号两处主持建立邪教组织聚会点,传播该教头目倪某、李某等人的教义、观点,分发该教的宣传品。被告人郑某还积极参与该教在厦门的其他地点的“聚会”,先后为冯某、蔡某、吴某、马某、梁某、李某1、吴某(仅10岁)等人施浸,发展他们为该教成员。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等为证。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系厦门“呼喊派”邪教组织的主要骨干,积极组织、参与非法聚会,发展多名成员,多次宣传、散布该邪教组织的宗旨、教义、观点,并散发邪教组织的宣传品,其行为已独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归案后,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不好。
2.被告人的辩解
被告人郑某否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认为其行为只是家庭聚会,不是邪教活动,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是“呼喊派”邪教组织的成员,先后在鼓浪屿鼓新路47号和其住所XX路60号两处主持该组织成员的聚会,传播该教头目倪某、李某等人的教义、观点,分发该教的宣传品。还积极参与该教在厦门的其他地点的“聚会”。先后为冯某、蔡某、吴某、马某、梁某、李某1、吴某(仅10岁)主持施浸仪式,发展他们为该教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冯某、蔡某、吴某、马某、梁某、李某1、吴某等“受浸”7人关于被告人为其主持施浸仪式、发展成“呼喊派”成员的证言。
2.证人陈某、简某、陈某1关于被告人在鼓新路47号和XX路60号主持邪教组织聚会、传播该教教义观点、分发宣传品的证言。
3.从被告人住所及诊所收缴在案的《新约圣经》(李某恢复本)、《倪某文集》、《活着是基督》、《饥饿人的需要》(印刷品)等书和宣传品。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积极组织、参与“呼喊派”邪教组织的非法聚会,传播该教的教义、观点,发展多人入教,是该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定性准确,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的认罪态度不好,且其发展入教的人员中有一人属未成年的在校生。因此,量刑时应予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
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1.郑某犯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收缴在案的邪教书籍及宣传品予以没收。
(六)解说
邪教犯罪是继黑社会犯罪之后出现的危害社会治安的一种新类型犯罪,因此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应十分注意掌握法律和政策界限。
1.邪教组织是指境内外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实现其政治野心和满足各种私欲,打着宗教旗号,制造、散布谣言邪说和反动言论,蒙骗群众,动摇基层政权,进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秘密结社的非法组织。“呼喊派”是目前已发现的一个邪教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呼喊派”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行文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呼喊派”系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邪教组织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视其犯罪事实依法分别处理。本案行为人郑某进行邪教组织活动,是厦门“呼喊派”的骨干分子。其明知我国法律禁止非法结社、禁止传播非法教义,仍积极组织、参与邪教组织的非法聚会,发展多人入教,传播该教的教义、观点,并散发该教的宣传品,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妨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扰乱了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秩序,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
2.行为人郑某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首先,尽管根据“受浸”7人和证人的证词以及收缴在案的宣传品等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但行为人在归案后始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其次,在行为人发展的“呼喊派”成员中有一名未成年的在校生,根据有关通知精神,对此情节应从重处罚。所以,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李辉东)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97 - 39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