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辉东 单位:
邪教犯罪是继黑社会犯罪之后出现的危害社会治安的一种新类型犯罪,因此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应十分注意掌握法律和政策界限。
1.邪教组织是指境内外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实现其政治野心和满足各种私欲,打着宗教旗号,制造、散布谣言邪说和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6号。
2.案由:郑某扰乱社会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达宏。
被告人:郑某,男,42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个体牙医。1996年5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鸿斌;审判员:薛学佐;人民陪审员:许炳煌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