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不服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征税案
案由:
行政征用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1996)厦鼓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辉东 单位:
这起行政诉讼的起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对“博物馆”的含义有不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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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1996)厦鼓行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征税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孙某,馆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馆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馆馆长助理。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副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学佐;审判员:林鸿斌;代理审判员:张彦全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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