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某等诉嵊州市浦东织造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抗辩事由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民一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红红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法律问题上:
1.本案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上诉人嵊州市浦东织造有限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始终坚持认为,上诉人的围墙倒塌原因完全是由于嵊州市局部地区出现大风、雷电和冰雹天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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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2)嵊民初字第639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民一终字第2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宓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又系宓某1的法定代理人。
原告(被上诉人):宓某1,女,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茹某,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丁小兰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嵊州市浦东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章守权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利雅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月新;审判员:马红红裘建秋。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荣;审判员:吕景山陈杭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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