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医疗事故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一(民)初字第8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宓秀范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侵权纠纷。综合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到本案的争议焦点:(1)各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治疗抑或提供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过错,原告现在患病的后果与被告的治疗和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提供有否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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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一(民)初字第84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诉讼代理人:杨某1(原告之父),退休。
诉讼代理人:王荷根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陈某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童剑云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26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所长。
诉讼代理人:杨某2,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许爱东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血液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119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童剑云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春明;审判员:宓秀范梁玫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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