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兽医卫生检疫站诉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仓储运输公司等给付消毒费案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经字第9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奇 单位:
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之一:本案是否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受理范围?被告在一审与上诉中均提出,原告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被告装运畜禽产品的车皮强制消毒,属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拒付消毒费,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此案不属法院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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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7)黄经初字第16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经字第911号。
2.案由:给付消毒费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铁路兽医卫生检疫站。
法定代表人:陈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沈伟民、龚英,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负责人:侯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2、方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震方、裘国华,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健;审判员:朱奇;代理审判员:周伟荣。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明华;代理审判员:陈士芸张晓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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