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挪用单位资金案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

华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7)盘刑初字第4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剑 单位:
本案的一大特点为利用计算机作为作案工具。行为人杨某作为证券公司电脑部的职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删改计算机程序达到挪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客观条件。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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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7)盘刑初字第470号。
2.案由:杨某挪用公司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明。
被告人:杨某,男,33岁,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系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职员。1997年5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斌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兵;人民陪审员:罗丽蓉卢贤申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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