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案 离婚、抚育费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洛阳石化总厂

文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1)吉民初字第2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利军 单位:
这一案例是当前离婚夫妻双方在抚养子女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怎样依法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值得探讨。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1)吉民初字第290号。
2.案由:追加抚育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学生,住洛阳。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之母。
被告:张某1,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洛阳石化总厂干部,住洛阳。系原告之父。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英凤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