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3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蔡方方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即为转化型抢劫,又称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刑法理论上将此种情形称为转化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301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鑫。
被告人:梁某,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青林;代理审判员:苏小琴;人民陪审员:宋少英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