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工程款抵房款”的法律属性阻止合同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判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2)杜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霍园园 单位: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自2004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涌现出大量的承建方垫资承建工程现象。房地产建设方因投入建设房产的资金链衔接不上、后续资金不足等,导致大量的工程款无法及时、到位地支付给承建方。为避免承建方因建设方不能及时给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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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2)杜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终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蒋某。
被告(上诉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超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作邦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跃文;审判员:张超芳;代理审判员:霍园园。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艳;审判员:闵松龄、张春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7日。
一审宣判后,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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