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某诉李某等身体权案 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案由:
体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寨县响洪甸法律服务所法律

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496号
审理法官:

龚蕾

代理律师:

黄太来

郑伟

法官解说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与高度危险责任之间的关系及区分
首先,要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与高度危险责任的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公路、街道或其它道路上运行时引起或所发生的死人、伤人或物件损失的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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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496号。
2、案由:身体权。
3、诉讼双方
原告:漆某
委托代理人:胡光田,金寨县响洪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太来,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娄伟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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