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鑫海自行车零件厂诉康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非因工死亡 ;填平原则;工伤保险待遇
案由:
体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01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毛世刚

郑国文

夏志明

代理律师:

刘玉龙

法官解说
死者康某2在非工作时间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根据津人社局发【2012】14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费7040元,救济费21120元。我国法律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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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0142号判决书
2、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天津市静海县鑫海自行车零件厂
业主:杨学贵
委托代理人刘玉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康某1,被告之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世刚;审判员:郑国文;人民陪审员:夏志明。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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