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二终字第669号
审理法官:

郭文宙

沈剑辉

马晓瀛

代理律师:

王永生

王永生

王玉玲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侵权,而非物业公司的违约。现实生活中,往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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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1)蓟民二初字第359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二终字第669号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县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翠湖新村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希兴;审判员:王泽国;代理审判员:刘香凝。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文宙;代理审判员:沈剑辉;代理审判员:马晓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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