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2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消费误导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1)蓟民初字第23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温旭东

法官解说
首先,关于原告所买车辆的属性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如若其所买车辆为非机动车,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能认定为原告没有责任,恰恰是因为其所买车辆为机动车,由于驾驶人没有驾驶证和车辆没有牌照,导致其负交通事故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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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1)蓟民初字第2337号判决书。
2、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3(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华伟红,蓟县马伸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温旭东。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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