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山等诉梁某玉等继承案 民事 继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2)静民初字第6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毛世刚

元哲生

夏志明

代理律师:

刘光友

法官解说
2011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有了改变,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该法条存在困难,在实体处理上出现各执己见的情况,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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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2)静民初字第611号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郝某山、刘某贵
被告:梁某玉
被告:郝某欢
法定代理人梁某玉(被告郝某欢之母)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邯郸市友发钢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世刚;审判员:元哲生;人民陪审员:夏志明。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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