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承揽 个人劳务侵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2330号
审理法官:

李伊红

王屹东

姚敏

代理律师:

葛冬平

法官解说
在现实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项工作的最终完成往往历经多方流转,期间可能涉及承揽、个人合伙、雇佣等多种法律关系。其中任一环节的个人劳务者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如何理清涉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司法介入调整该类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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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初字第1224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2330号。
2.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陈建华,上海市虹口区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丰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81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晓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 廉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葛冬平,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龚蕾。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伊红;代理审判员:王屹东、姚敏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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