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吴某2民间借贷执行案 养老金 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妙枝 单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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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吴某2。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员:李旭生、黄建平、郑瑞平。
5、执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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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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