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丹东市劳务公司案 民事 居间合同 出国劳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桓民一初字第8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瑶

孙秉航

付方阳

代理律师:

孙喜艳

徐汝兰

赵冀蜀

法官解说
法官: 姜瑶 单位:
由于本地区出国劳务的人数较多,本案也就颇受关注,本案最终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本案中对于居间关系的认定,对其他想出国劳务的群众产生了指导意义,诸如以个人名义办理出国劳务业务,后以居间合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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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桓民一初字第883号判决书
2、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喜艳,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劳务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175-5号。
法定代表人:林元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汝兰,系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冀蜀,系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李佳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瑶;代理审判员:孙秉航;人民陪审员:付方阳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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