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石某等生命权案 民事 生命权 过错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

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三道干沟村村委会

终审结果:
过错责任
文书字号: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鞍岫民黄初字第2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庞宝兴

刘波

吴浩

代理律师:

江志宏

李雅岚

法官解说
本案中,在确定孩子死亡与被告石某、罗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主要依据原、被告的对本案损害结果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被告石某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而淘金,淘金结束后对河道又回填不彻底,导致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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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鞍岫民黄初字第213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志宏,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天忱,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作山,农民。
被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李雅岚,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农民。
被告:谢某,农民。
被告:侯某,农民。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三道干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庆波,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三道干沟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于某,农民。
被告:关某1,农民。
被告:关某2,农民。
被告:关某3,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无职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宝兴;审判员:刘波;代理审判员:吴浩。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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