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计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宽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生卉

邱力

任辉

代理律师:

柳鹏

法官解说
法官: 邱力 单位:
近年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国际国内各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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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宽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宽刑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付某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安军、代理检察员曲美。
被告人:付某,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1984年因犯流氓罪、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3年9月20日被假释。2001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假释未执行的刑期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09年1月22日本院(2009)宽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 000元。于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对本院(2009)宽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柳鹏,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生卉;审判员:邱力、任辉。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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