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敲诈勒索、盗窃、张某3盗窃、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 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抗终字第1247号
审理法官:

杨子良

赵志伟

刘波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盗窃机动车牌定盗窃罪还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即机动车号牌是否为国家机关证件。
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号牌是国家机关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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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抗终字第1247号
2、案由:敲诈勒索、盗窃、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199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羁押,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3,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川;人民陪审员:罗艳芬;人民陪审员:吕占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审判员:赵志伟;代理审判员:刘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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