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等人抢劫案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入户抢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1718号
审理法官:

张浩

刘波

刘月

代理律师:

牛海涛

吴建如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犯罪人的行为的定性,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如果认定为抢劫的话,那能否构成入户抢劫。
1、钟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1718号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兵
被告人钟某(上诉人),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于2012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一审)牛海涛、吴建如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上诉人),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于2012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甄某(上诉人),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蛟河市。于2012年4月11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红华;人民陪审员:张克敏、徐茹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浩;代理审判员:刘波、刘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