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某等非法狩猎案
案由:
非法狩猎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1993)壤法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起 单位:
四川省壤塘县是一个地处川西北高原的边陲小县,海拨约3000米,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由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较多。但是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自然保护区域较广和公民居住高并且分散,此类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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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1993)壤法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尼某等非法狩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全寿、代理检察员嘎尔玛。
被告人:尼某,男,40岁,藏族,四川黑水县人,农民。1993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尼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何某,男,37岁,藏族,四川黑水县人,农民。1993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红军;审判员:扎巴让;代理审判员:刘波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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