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白某、中行锦江支行房屋买卖合同案 按揭;房屋买卖;抵押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按揭房屋买卖
文书字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民初字第3178号
审理法官:

王发广

代理律师:

叶兆进

陈昌杰

张笛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国书 单位:
本案实体上审理的关键在于对按揭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抵押银行如何参加诉讼是本案的审理重点和难点。
1.按揭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对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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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民初字第317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叶兆进,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陈昌杰,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法定代表人:钱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笛,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发广。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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