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润陶瓷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民事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西海润陶瓷有限公司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06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余志键

万秀芬

何军

法官解说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解决了在保险法理论上容易混淆的两个关键问题。
1.保险赔偿范围外与责任免除的区分。一般而言,保险赔偿范围是指保险人通过合同约定,纳入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民二初字第06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西海润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江西海润陶瓷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志键、万秀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代表人: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陈剑波;审判员黄玲玲、周昊。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