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2011)腊民一初字第392号
3、诉讼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
原告依某。
原告岩某。
原告依某2。
原告依某3。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华山,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佘某。
委托代理人刘智勇,法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简易案件承办人:曾
二、诉辩主张
原告依某、岩某、依某2、依某3诉称,1986年,原告在自己位于勐捧正街的宅基地上建盖砖瓦房,并于2006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中间有0.8米宽的公共排水沟。2010年3月,被告建盖房屋时侵占公共排水沟,还侵占原告约10厘米的土地,紧贴着原告的房屋外墙在原告的屋檐下建盖,还擅自将原告屋顶的瓦片拆除,将屋檐梁锯掉30多厘米。原告从开始就阻止被告的违法行为,并向土地、城建部门反映情况,土地、城建部门调解未果,为此双方还发生打斗,现被告侵权建盖的房屋一楼已浇筑完毕。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具文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被告正在建盖的房屋,被告重新建盖的房屋应距原告房屋1米以外,以便于双方通风、采光,被告修复原告被损坏的屋顶,或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约10000元。
原告在庭审时表示,诉讼请求明确为第一项要求被告将争议地块的新房拆掉,退后远离原告家方向1米再建盖,第二项要求被告将毁坏的房屋屋顶恢复原状,因赔偿需评估鉴定则不要求。
三、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8月28日,勐腊县建设局向刘某(系依某前夫)分别颁发编号为NO.LPXXXXXX4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编号为NO.LPXXXXXX8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和建设项目分别为综合楼用地和综合楼,位置均在勐捧镇正街,用地规划载明的用地面积为599㎡,工程规划载明的建设规模为185.56㎡、砖混。2006年12月20日,勐腊县人民政府向刘某位于勐捧镇街道旁的土地颁发腊国用(2006)第F033号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582.80㎡,使用期限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56年8月31日止。2007年4月9日,勐腊县人民政府向佘某位于勐捧镇街道的土地颁发腊国用(2007)第0001号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757.80㎡,使用期限自2002年4月3日起至2052年4月3日止。2010年5月4日,勐腊县建设局作出《关于对依某户要求解决用地纠纷申请的答复》,认为依某户与佘某户用地无占用纠纷,佘某在建房损害其瓦片属实,由佘某赔偿10片石棉瓦和100元工时费。2010年12月16日,勐腊县建设局向佘某位于勐捧镇正街的房屋颁发勐腊县房权证勐捧镇字第2XXXXXXX3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面积为815.85㎡,房屋总层数为2层,该房屋所使用土地即为腊国用(2007)第0001号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757.80㎡。2011年9月23日,勐腊县公安局勐捧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证实刘某于2007年3月12日因疾病死亡注销。
依某、岩某、依某2、依某3(以下简称依某等4人)诉请被侵权的房屋墙体紧贴着刘某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地界,在面向佘某建盖房屋的一面没有门窗,佘某在靠近刘某土地旁建盖房屋(勐腊县房权证勐捧镇字第2XXXXXXX3号房屋所有权证图纸中的新建住房)时,将该房屋超出墙面的房梁、石棉瓦锯掉,被锯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刘某的腊国用(2006)第F033号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1份。
2、现场照片11张。
3、佘某的地籍调查表1份。
4、佘某的勐腊县房权证勐捧镇字第2XXXXXXX3号房屋所有权证、腊国用(2007)第0001号土地使用权证各1份。
5、勐腊县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对依某户要求解决用地纠纷申请的答复》1份。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盖房屋,并未侵害原告土地及房屋使用权,相反四原告诉请被侵权的房屋房梁、石棉瓦已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虽被告擅自锯掉该房梁、石棉瓦不当,但恢复原状照样会影响到被告建盖的房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依某、岩某、依某2、依某3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依某、岩某、依某2、依某3负担。
六、解说
维权应注重权利主体问题:对相邻关系的审理一般来说会想到的就是侵权等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原告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对方侵害的同时并未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也同样构成对对方权益的侵害,故就算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行为不当,原告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遵章守法。
(曾)
【裁判要旨】被告在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盖房屋,并未侵害原告土地及房屋使用权,相反原告诉请被侵权的房屋房梁、石棉瓦已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虽被告擅自锯掉该房梁、石棉瓦不当,但恢复原状照样会影响到被告建盖的房屋,故原告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