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案 盗窃罪 共谋 共同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1)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廷琼

柯永强

庄丽瑄

代理律师:

詹俊忠

王坤田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盗窃案件,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张某行为是否认定共谋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得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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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1)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抓获,2010年6月1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詹俊忠、王坤田,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廷琼人民陪审员柯永强、庄丽瑄
6.审结时间: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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