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新胜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乔某保证合同案 民事 保证合同 连带责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1)铁银民一初字第003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吉鹏宇

王静

李敏

法官解说
此案中,被告称只是担保了三天,张某的妻子被告能找到,他们夫妻没离婚,还有共同财产,应该起诉张某妻子,不应起诉被告。张某现在有偿还能力,也能找到他,他家住在腰堡,应追究他的责任。被告是承担的是三天的担保责任。对于有期限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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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1)铁银民一初字第00364号判决书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铁岭新胜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31委城南八里北工行住宅南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娟,系该公司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代理权限: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代理权限: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乔某,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吉鹏宇;人民陪审员:王静李敏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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