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郑某2等返还原物案 赡养;精神慰藉;返还原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36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志刚

法官解说
基层法院受理的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纠纷案件以赡养费纠纷案件居多,此类要求父母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较为少见。本案中出现了《物权法》与《婚姻法》优先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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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3657号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原告:王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2。
被告: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金国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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