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法律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一初字第646号;
二审调解书: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饶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告(被上诉人):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建安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9229150-1。
法定代表人:苏学仁,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程丽英,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应魁赞
二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水娣;代理审判员:罗玮、夏旭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2010年1月,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请原告将原陶知学校钢结构大棚移至求实中学校园内。双方于2010年4月24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各自履行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原告应严格按照预算要求进行施工,原告只能用被告指定的在原陶知学校钢结构拆下的c型钢、人字梁。拆下的彩钢瓦由原告自行处理以补原告预算不到的费用。原告做到保质、保量,如有质量问题原告负责保修,费用由原告负责;大棚如遇人为外力创伤及天灾,原告概不负责;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遇任何安全问题,被告概不负责;工程完工后被告将工程款8万元于2011年3月10日一次性付清。2010年4月,原告按照约定开始施工,并于同年5月完工,将大棚交付被告使用。2010年12月,被告学校的大棚因受到大雪重压发生倒塌。大棚倒塌后,被告通知原告到现场了解情况。原告经过现场观察,发现大棚倒塌时因为被告提供的人字梁发生折断引起的,而原告提供的材料并非造成大棚倒塌的原因。原告将此情况反映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给予答复。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大棚倒塌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工程款。
2、被告辩称:1、由于原告的技术问题,导致被告学校的篮球场的钢棚倒塌,所以被告不予支付工程款80,000元;2、而且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工程款的利息,所以原告要求支付80,000元的利息也应不予支持;3、关于请求工程款的误工费,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亦不应支持。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4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将原陶知学校钢结构大棚移至求实校园内。双方约定了工程制作安装面积和总造价,面积为949.40平方米,长47米,宽20.2米,总造价为80,000元,被告指定了用原大棚拆下的c型钢(4cm×10cm)154条,人字梁(20×40×1,800cm)8条,彩钢瓦不能用,由原告自行处理以补原告预算不到的费用,窗户钢筋及之前拆下弧型单梁做立柱预埋、支撑。并严格规定原告按预算施工,如有质量问题原告负责包修,如遇人为外力创伤及天灾,原告概不负责。工程完工后在2011年3月10日前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于2010年5月初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验收。大棚在2010年12月15日晚倒塌。原告没有施工资质。被告未提供钢棚图纸。钢棚倒塌后,被告拒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双方无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大棚倒塌的原因。
被告求实中学提供了上饶县气象局天气灾害证明,证明2010年12月15日的积雪为5cm。鉴定人说明该积雪压不垮钢棚,故排除天灾的可能性。
审理中,被告求实中学要求对大棚的人字梁、钢材质量进行鉴定;对立柱地基的深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提出的两项要求进行了鉴定。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施工的人字梁的钢材质量及立柱的地基深度能满足工程竖向力要求。室内篮球场钢屋架(人字梁)8榀都在1/3处断为三段的原因是在三分点处上弦杆件受压强度,平面内稳定强度与平面外稳定强度均有不同程度的不足,导致屋架上弦产生失稳,整个桁架截面弯折,截面有效高度减小,刚度锐减,下弦焊缝所受拉力增大,焊缝受剪破坏。同时锚筋到中和轴距离较小,在弯矩作用下产生了较大的拉力,使锚筋与柱脚底板的焊缝拉断,从而导致屋架在自重与积雪荷载作用下整体坍塌。本院认定,鉴定人王某对钢棚倒塌的原因的论述比较科学,钢棚的倒塌存在技术原因。
(四)一审判案理由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制作安装钢结构大棚的合同属承揽合同,即原告(承揽方)按照被告(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的合同。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原告(承揽方)应当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被告(定作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作为承揽方无建钢结构大棚的资质,缺乏相关技术,致使钢棚存在质量缺陷,故原告对钢棚的倒塌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定作方)在原告建钢棚时未提供该钢结构大棚的设计图纸,未提出相关技术要求,在原告(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未及时验收,被告对钢棚倒塌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在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前提下,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该工作报酬的40%予以支持,即3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未支付该报酬的利息2000元的请求,双方未有约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催要该报酬的误工费3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也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支付原告杨某工作报酬32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原告承担718元,被告承担245元。
(六)二审情况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上诉人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支付上诉人杨某工作报酬32000元;二、上诉人杨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大棚倒塌而堆放在被上诉人处的由上诉人购买的材料。若上诉人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取回上述材料,被上诉人可以自行将上述材料进行处理,且无需返还上诉人钱物。
(七)解说
多因一果案件是指在案件中,有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了同一个侵害结果。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认定清楚各方的责任并对其进行认定往往是案件的难点和重点。法院要根据事实和证据,依靠有关方面专家的力量,进行责任的划分。只有在划分清楚各方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使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才能够使案件作出判决时当事人服判,才能够使案件的执行有所保障。
由于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之前,承办法官分析导致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校园内的钢棚坍塌可能存在的原因有:1、自然灾害的影响;2、承揽人的资质及技术存在瑕疵;3、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提供的原陶知学校的钢棚存在质量上的问题;4、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未提出技术要求也未提供技术保障,且未验收。
于是在庭审时,着重向双方当事人以及鉴定人了解清楚了相关情况:
1、 对于自然灾害的影响这一可能原因,虽然有2010年12月15日当天下了大雪,但在庭审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上饶县气象局天气灾害证明,证明2010年12月15日的积雪为5cm,且其说明权威人士认为这种积雪深度不会导致大棚的倒塌。且鉴定人王某也说明该积雪压不垮钢棚,故排除天灾的可能性。
2、对于承揽人的资质及技术存在瑕疵这一可能原因,根据庭审的情况,可以证实承揽人即原告杨某并没有建钢结构大棚的资质,缺乏相关技术,这就致使钢棚的搭建时存在质量缺陷,但这仅仅只是一方面的原因。
3、对于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提供的原陶知学校的钢棚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这一可能原因,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施工的人字梁的钢材质量及立柱的地基深度能满足工程竖向力要求。在庭审时,承办法官也邀请了鉴定人王某到庭,解释其鉴定结论,故原陶知学校的钢棚存在质量问题这一可能原因也排除。
4、对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未提出技术要求也未提供技术保障,且未验收这一可能原因,在庭审中,从双方的陈述以及双方的签订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确实存在以上一系列的过错,是导致钢棚坍塌的原因之一。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方完成工作后,承揽人应向定作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及时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中,原告杨某作为承揽方,应具备相应的承揽资质,而原告杨某并没有相应的承揽资质,在技术方面存在瑕疵,致使钢棚存在质量缺陷,故原告对钢棚的倒塌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在原告建钢棚时未提供该钢结构大棚的设计图纸,未提出相关技术要求,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未及时验收,被告对钢棚倒塌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在本案中,造成上饶县私立求实中学校园内的钢棚坍塌的原因有多个,通过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证据的证实,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就很容易理清责任的归属和各方责任孰轻孰重。正是有了如此扎实的基础,原告杨某上诉后,中院在二审时才能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成本案能够二审调解结案。
(吴晔昕)
【裁判要旨】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方应当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向定作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承揽方缺乏相应的资质及相关的技术,致使承揽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主要责任;定作方未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未进行成果验收,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