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等诉江西省铅山县建设局颁发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土产公司

副食品公司

文书字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饶中行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尔琳 单位: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建房颁发建设许可证可引起的日照间距、通道争议案,该案涉及两个方面:
1.关于认定事实方面:该案中的第三人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地规划许可面积为623 m2,已获得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30 m2,而被告颁发给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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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03)铅法行初字第09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饶中行终字第24号。
2.案由:不服建设局颁发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韩某,女,医师,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男,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一般代理。
原告:曾某,男,下岗职工,住江西省铅山县。
委托代理人:汪某,女,全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省铅山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局干部,全权代理。
第三人:江西省铅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副经理,全权代理。
第三人:沈某,男,土产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1,女,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全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尔琳;审判员:仇明卿韩树林。
二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玉炎;审判员:陈福仁葛有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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