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队等不服平南县六陈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电大检察分校

六陈镇司法所

六陈镇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00)平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覃伟标 单位:
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们不难看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确实仍然存着有法不依,超越职权,违犯行政执法程序等问题。如我们国家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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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00)平行初字第8号。
2.案由:不服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平南县六陈镇新百村新江队。
法定代表人:潘某,队长。
原告:李某,女,1942年12月出生,农民,住平南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1,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广西电大检察分校讲师。
被告:平南县六陈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蒙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六陈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六陈镇司法助理。
第三人:张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伟标;审判员:周积新梁爱琼
6.审结时间:20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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