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抢劫、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坚

黄祖合

叶秋樱

法官解说
公诉机关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均予以认定。
(1)、抢劫罪的认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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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抢劫、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2003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 鹏;审判员:黄君玉;人民陪审员:彭国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坚;审判员:黄祖合;代理审判员:叶秋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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