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廖某等机动车事故案 自行跳车;交强险;机动车事故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

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荣兴

梁辉昌

陆丽映

代理律师:

韦英萍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实践中对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范围"特殊情形的处理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是否等同等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司法权作出的,具有准司法裁判文书的性质。于交通事故认...
展开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1、朱某
委托代理人:吴荣强,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廖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韦英萍,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胜武、代理审判员:王燕、人民陪审员:彭国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荣兴、代理审判员:梁辉昌、代理审判员:陆丽映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