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盗窃案 财产犯罪;犯罪数额认定;刑事证明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刑二终字第6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锦锋

代理律师:

梁富团

周伟丽

曹旭成

黄榕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被告人供述的盗窃财物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量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案件一般缺乏目击证人,作案时间长、盗窃次数多的流窜作案被告人不一定记得清盗窃过程及数额,这也给法院的审查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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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刑二终字第61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
辩护人:梁富团,广西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某。
辩护人:周伟丽,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
辩护人:曹旭成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
辩护人:黄榕华,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阮红霞;审判员:巫立慧;
人民陪审员:陈锦锋。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业佳;审判员:陈坚;代理审判员:叶秋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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