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1诉刘某1恢复原状案 破坏存在使用权争议的土地上的构筑物应否恢复原状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福汉

陈品泉

李锦义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中的法律关系不难理清,案件处理结果也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个现阶段在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即农民通过向乡镇村建站缴纳一定的罚金便取得了村建站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证书,依此便可在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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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韦某1(又名韦某2)。
委托代理人蒙某1。
被告刘某1(被上诉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主办人:陈永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福汉;审判员:陈品泉;代理审判员:李锦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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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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