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方面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立枝

陈仪

徐江杰

代理律师:

李胜南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进行定性,即正确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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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原审辩护人:李胜南,广西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鹏;代理审判员:刘江云;人民陪审员:莫艺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立枝;审判员:陈仪;代理审判员:徐江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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