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温某、张某3贪污案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平南县大鹏镇罗德村村委会

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广西百立律师事务所

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

平南县大鹏镇罗德村委会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蒋开航

陈坚

叶秋樱

代理律师:

蔡天崇

李胜南

何向阳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主从犯及量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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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贪污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柏辉。
被告(上诉人):张某1,男,1963年1月6日出生,瑶族,高中文化,原任平南县大鹏镇罗德村村委会委员、副主任,住平南县。于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捕。
二审辩护人蔡天崇,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2,男,1975年1月8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于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捕。
二审辩护人李胜南,广西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温某,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于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捕。
二审辩护人何向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律师。
被告:张某3,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原任平南县大鹏镇罗德村委会计生专干,住平南县。于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学毅;审判员:刘江云;人民陪审员:张梅。
二审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开航;审判员:陈坚;代理审判员:叶秋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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