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刑事证明;证据链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刑一终字第5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立技

陈仪

徐江杰

代理律师:

梁庆树

法官解说
我国刑诉法要求的是各类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人、作案方式、犯罪结果,且能排除其他的一切合理性怀疑,才能视作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要能够互相印证,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锁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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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刑一终字第57号裁定书
2、案由:猥亵儿童。
3、诉讼双方
一审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37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籍贯广西桂平市。
二审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郭某,男,1937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籍贯广西桂平市。
辩护人郭某2,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系上诉人之子。
辩护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家治;审判员:覃江健、人民陪审员:李达球
二审审判机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立技;审判员:陈仪;代理审判员:徐江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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