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柳某等无因管理案 无因管理 受益人 无因管理之债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

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贵港工程管理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寻民初字第10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羿

郑智勇

李达球

代理律师:

官伟平

法官解说
本案立案时立案庭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受理,这个案由是不符合本案案情的,它没有反映出本案纠纷的实质。本案的实质是原告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被告垫支了数十万元民工工资,由于原告承担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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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寻民初字第1094号判决书。
2.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远振,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伟平,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勇,男,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贵港工程管理中心职员。
被告:柳某
被告:柳树林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羿;审判员:郑智勇;人民陪审员:李达球。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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