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黄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侵权期间;房屋管理权;租赁合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桂平市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

广西贵诚律师事务所

桂平市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1)浔民初字第2044号
审理法官:

杨榜春

代理律师:

唐旭彬

黄金耀

法官解说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间计算,应以生效案件判决相一致实际计算为准。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管理权,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本院已就原、被告另一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桂平市人民法院确定履行期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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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1)浔民初字第2044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桂平市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桂平市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旭彬,广西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桂平市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黄某,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金耀,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坚俊,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榜春。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1日(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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