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贵港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管辖权 诉讼主体适格 公产房权属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桂平市财政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贵行终字第5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易锋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如何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核心,但行政审判还需要紧紧围绕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这两大方面进行把握和分析,比如:诉讼的管辖是否合法、诉讼的主体是否适格;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09)港北行初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贵行终字第58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复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桂平市工商局),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1967年生,汉族,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1956年生,汉族,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办事员。
被告:贵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港市荷城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1,男,1971年生,汉族,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莫某,男,1974年生,瑶族,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桂平市财政局,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昌某,男,1945年生,汉族,桂平市财政局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森荣;审判员:谭冰韦云雷。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炯泽;审判员:苏洁平覃干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