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宏友贸易公司诉伍某买卖合同案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告知及提示义务 审慎注意义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216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靖

陆瑞琪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过程中的风险应当由谁负担问题。我们知道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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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2167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贵港市宏友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靖,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伍某。
委托代理人:陆瑞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星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冰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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