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诉陆某身体权案 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1254号
审理法官:

谭孟常

代理律师:

卢铭涛

陆瑞琪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1、侵权责任应谁负?2、是否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对于侵权责任负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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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1254号。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 卢铭涛,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 陆瑞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星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孟常。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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