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刑初字第78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丽坤。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于2013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小杨;人民陪审员:吕莉、莫专。
6.审结时间:2014年年11月2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延期审理两次)。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到贵港市中山路梁某1经营的一路发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的名义将梁某2的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42 000元)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将该车开至南宁市,并伪造了梁某2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于2012年5月21日在南宁市白沙大道南国花园小区以人民币100 000元的价钱将该车抵押给刘某,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挥霍。案发后,民警将该车从刘某手中扣押并发还车主梁某2。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密谋后,到贵港市中山路中段梁某1经营的一路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车的名义将梁某2的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租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及其同伙将该车开至南宁市,并伪造了梁某2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于2012年5月21日在南宁市白沙大道南国花园小区以用该车抵押的形式,向刘某借款,并与刘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骗走刘某现金人民币95 000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陈某及其同伙挥霍殆尽。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上述车辆从刘某手中扣押并发还车主梁某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份,其把一辆丰田凯美瑞小车租给贵港市一路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同年5月18日,陈某到该租赁公司租用其的车后把车开走了。到了同月21日,租赁公司发现其车子的GPS没有了信号,便催陈某将车开回,但陈某都借故拖延。直到8月21日发现GPS有信号显示该车在南宁,后其和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南宁市星光大道附近得知陈某伪造了其的身份证等证件,将车以100 000元的价钱抵押给了刘某,其便报警。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陈某到贵港市一路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一辆丰田凯美瑞小车租走后一直不归还,同年的8月22日发现陈某把所租的车子以10万元的价钱抵押给了别人。
3.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1日,其通过初中同学介绍,一个自称梁某2的男子将一辆丰田凯美瑞小车抵押给其,向其借款10万元,抵押两个月,并约定3分息,其扣除了利息后就将钱借给了上述男子,后来才得知该男子是个骗子,真名叫陈某。
4.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梁某2报案后,于2012年8月23日对本案立案的情况。
5. 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作案时年龄已满18周岁。
6. 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9月11日在玉林市风格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贵港市一路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是梁某1,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服务。
8. 陈某身份证信息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5月18日在贵港市中山路梁业山经营的一路发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
9. 委托合同证实,梁某2将其所有的一辆的黑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委托贵港市一路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的事实。
10.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梁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2011年10月14日,梁某2购买了一辆丰田二手车,车价为160000元,车牌号码为桂RXXX1。
11.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刘某处扣押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借款协议一份。
12. 登记所有人为"梁某2"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借款协议证实,陈某向刘某借钱,并伪造了梁某2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于2012年5月21日以100000元将黑色丰田小汽车抵押给刘某。
13.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发还登记表证实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从刘某处扣押车牌号为桂RXXX1的黑色丰田小汽车一辆,并将该车移交至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
14. 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证实2012年9月6日,梁某2从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领回桂RXXX1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一本。
15. 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本案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在鉴定基准日的理论鉴定价格为142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陈某及车主梁某2。
16. 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作案现场,被告人陈某指认了实施诈骗的地点、伪造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
17.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抵押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陈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在《刑法》中,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首先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然后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对其行为方式有明确的规定:(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普通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
从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上看,两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
在本案中,陈某及其同伙伪造了凯美瑞小轿车车主梁某2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并用该车以抵押形式向刘某借款,骗取刘某的钱财。而在租车过程中,陈某及其同伙是真实的租赁车辆,各种证件材料也属真实的,在将车租到以后,才开始伪造他人证件,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抵押借款。而在陈某与刘某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陈某及其同伙才使用虚假的证件与刘某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了刘某的现金95000元的行为。陈某与刘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过程中,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方式,而非法占有刘某的钱财也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合同中。
所以,很明显该案中陈某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故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甘仕兴)
【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认定时,合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除了要满足诈骗罪成立的要素外,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