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自然人借贷;证明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

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2)港北民初字第821号
审理法官:

覃春德

邹志军

吕丽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1、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2、如何确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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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2)港北民初字第821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汤某。
委托代理人: 邱一钊,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 姜伟华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春德;人民陪审员:邹志军、吕丽。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因公安机关在本院立案前已经对本案所涉借贷关系以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2年5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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