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承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 业主大会 事实合同关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水英

韦启容

邹志军

代理律师:

黄立安

周振华

谢俊林

法官解说
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在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管理现代化、专业化方面取得了瞩目成绩,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涉及物业的方方面面从而产生大量矛盾,由此引发的诉诸法院的案件也连续多年大幅上升,就本案在处理上,呈现了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贵港市承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昌兰,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女,1962年8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立安,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港市凤凰城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谢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俊林,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水英;人民陪审员:韦启容、邹志军。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