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928号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
被告宾某。
委托代理人李登,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永辉。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取得平南县六陈镇镇新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施工建房,于2010年初建成三层半钢筋水泥结构楼房。原告在2010年上半年装修房屋时发现被告在原告的大门外的12米宽的街道上搭建有一间砖瓦木结构小屋,该小屋堵塞街道,妨碍原告家人员出入、车辆通行和房屋作为铺面经商,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原告曾要求被告拆除该障碍物,但被告却以当地政府在规划开发该街道时没有给其足额经济补偿为由而予以拒绝。原告曾多次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但至今没有结果。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上述房屋,恢复原状,赔礼道歉。
2.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取得平南县六陈镇镇新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施工建房,于2010年初建成三层半钢筋水泥结构楼房。原告在2010年上半年装修房屋时发现被告在原告的大门外的12米宽的街道上搭建有一间砖瓦木结构小屋,该小屋堵塞街道,妨碍原告家人员出入、车辆通行和房屋作为铺面经商,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原告曾要求被告拆除该障碍物,但被告却以当地政府在规划开发该街道时没有给其足额经济补偿为由而予以拒绝。原告曾多次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但至今没有结果。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上述房屋,恢复原状,赔礼道歉。
(三)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6月18日平南县六陈镇人民政府为开发码头塘,修建六陈镇猪花街至新市场大街宽12米、长311米的新大街(即镇新街),与需要拆迁房屋的宾某2(被告宾某父亲)、陈某等五户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六陈镇人民政府在新市场接口处重新安排土地给该五户拆迁户使用。其中安排120平方米给宾某2户,陈某户待宾某2户拆除后在其余下的土地上安排,开始拆屋的时间为1992年6月25日。宾某2户拆除了部分房屋,后因为拆除房屋面积与补偿及安置问题与平南县六陈镇人民政府发生争议,宾某2户有些房屋至今未拆除。陈某当时属于陈某户,于2000年9月24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1年12月18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陈某开始在平南县六陈镇人民政府安排使用的土地上建房。现房已经建成,房屋为"7"字型,一门面向沙街,一门面向镇新街。宾某2已经去世,宾某系其子。因为与政府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宾某在原已拆除房屋的地方重新砌筑起一间简易砖瓦房屋,该屋长4.60米,宽1.2米,高2.3米,屋前面向镇新街,屋后背正对原告的屋门口,屋后背砖墙距原告的屋门最远处为1.6米,最近处为0.95米。
(四)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原、被告均属拆迁户,原告的建房用地是由平南县六陈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其要求被告拆除的房屋是被告方在与平南县六陈镇人民政府达成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后在原址上重新建起来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平南县六陈镇人民政府在城镇街道改造中遗留的问题。被告在协议拆除房屋后再在原址上建房,用地是否合法,建筑是否违章,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陈某。
(六)解说
在本案中,原、被告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实属于一个三角关系,被告与当地政府因征地补偿问题协商不成而导致被告在原已拆除房屋的地方重新砌筑起一间简易砖瓦房屋,使得该房屋孤兀而立。而正是这5平方米的小屋正正挡在了原告的门前,客观上对原告的出行、采光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最终导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拆除该小屋。但导致原、被告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于当地政府在对本镇进行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没能有效完善其规划使然,被告在协议拆除房屋后再在原址上建房,用地是否合法,建筑是否违章,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要有效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尚需当地政府的积极参与,方能在根源上解决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的处理结果在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建设的过程中提供积极的建议。
(覃献军)
【裁判要旨】纠纷的根源在于当地政府在对本镇进行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没能有效完善规划,被告在协议拆除房屋后再在原址上建房,用地是否合法,建筑是否违章,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认定。因此,居民因政府规划不完善所遗留造成的通道纠纷问题而起诉至法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