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鄱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饶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雷瑞甫 单位:
本案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离婚登记被依法撤销,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有些问题仍值得我们探讨。
1.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究竟是负有怎样的审查义务,到底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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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2010)鄱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饶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民政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1944年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系原告刘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一审):袁春华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林锋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鄱阳县民政局,住所地:鄱阳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一审):英某,该局局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骆某,鄱阳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克猛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曹某,鄱阳县民政局副局长。
第三人(上诉人):张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矢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汪远勇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从桂;审判员:江洪;人民陪审员:钟霞。
二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凌;审判员:程君胡万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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