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1)高坪行初字第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杨某等54人。
诉讼代表人:林某。
54名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
54名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某。
54名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某。
被告: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亚林,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梁小兵
审判员:曾云国
审判员:何晓莉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2009年4月,被告实施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工程,原告认为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54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向被告递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提供)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批文: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相关信息。但被告至没有完全向原告提供所要求的相关政府信息资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未公开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提供)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建设局辩称:
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公开申请后,于2011年11月23日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邮政特快快递方式向被告予以了答复,明确告知了原告方,被告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待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后,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处理。同时,原告申请公开的资金证明涉及到第三人的银行账号,被告又多次与第三人进行沟通。现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已审查完毕,并征得第三人同意公开资金证明信息的意见。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将原告要求提供的信息材料全部进行了复制,并提交给了法院,请法院向原告方转交。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从2009年3月起,南充顺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始对南门坝棚户区实施旧城改造工程。原告认为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54名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向被告递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提供)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批文: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相关信息。被告在受到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0年11月2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予以了答复,明确告知原告方,被告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待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后,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011年初,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没有完全向原告提供所要求的相关政府信息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并提出前诉讼请求。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鉴于该案的特殊性,顺庆区人民法院报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中法行辖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将应公开的信息资料装订成册,请求本院向原告方转交,本院于5月18日向原告转交了相关信息资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①、《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方提交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事实;
②、《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函复》一份,拟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0年11月23日,就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了答复的事实;
③、EMS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特快专递发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已于2010年11月23日对原告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的以特快专递方式进行了答复的事实;
④、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相关信息一套。
3、一审判案理由:
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告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被告理应按相关规定向原告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要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被告在收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及时向原告方进行了答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了审查,同时因原告申请的资金证明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又与第三人进行了沟通,并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公开资金证明。被告尚在审查信息是否涉密的同时,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方要求公开的信息资料审查完毕,将由其制作保管的相关信息资料按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复制,并提交本院,请求本院进行转交,本院亦已全部转交给了原告,因此,被告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原告提供了其应公开的全部信息。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公开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方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提供)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审查完毕后已由本院转交给了原告方,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林某、杨某等54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林某等54人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情况
1、二审判案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不属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对申请获取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54名上诉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是为查询"棚户区"旧城改造拆迁及安置补偿的"合法性",并非为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被上诉人建设局依据上述规定亦可以不予提供相关信息。建设局在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仍向上诉人作出需审查是否涉密的函复,并随后向上诉人提供了南充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批文即包括上诉人所需五个方面内容的相关信息,上诉人已获取所需相关政府信息。建设局不存在未履行必须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诉请确认建设局未公开办理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拆迁许可证的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和诉请判决建设局向上诉人公开(提供)办理南门坝"棚户区"旧城改造拆迁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要旨】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不属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对申请获取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